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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2023-09-27 15:37 三江聊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加快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证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宁波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宁波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相应期限LPR加0个基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宁波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加0个基点。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宁波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 LPR减20个基点。

  4、宁波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央行宁波市分行网站公布。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宁波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宁波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