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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2023-09-21 16:27 见钱眼开老李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原贷款发放所在城市无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原贷款发放所在城市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延期还款状态或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如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