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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商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2023-10-09 10:12 吾浦谈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原贷款发放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如贷款存在本钱或利息积欠,须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以央行四川省分行公布的为准。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一)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二)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三)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20BP。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 四)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