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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2)

2023-09-20 11:55 123财经看点

  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或等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统一采用调整贷款加点值形式,其他合同要素(如LPR值、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调整完成后不再进行重复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通告》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加点水平一致。本着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以下调整方式:

  (一)2023年9月25日,我行拟对符合本通告“一、(一)”情形的浮动利率贷款,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不同意调整或拟采取置换方式调整的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机构。

  (二)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三种情形申请:

  1.符合本通告“一、(二)”情形,即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2.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或固定利率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3.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但因当前存在拖欠导致无法于9月25日统一调整,后已及时还清拖欠。

  2023年10月22日(含)前提交的上述三种情形申请,经确认符合条件,拟于2023年10月25日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统一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023年10月23日(含)后提交的,2023年10月25日开始审核,于确认符合条件后的当日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023年10月25日(含)后提交的上述三种情形申请,需逐笔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当日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在上述情形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意愿等,我行也会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

  四、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采用统一调整方式的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成功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调整结果。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否则视为同意本次利率调整。

  五、温馨提示

  (一)因利率统一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您也可以在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贷款详情”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二)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三)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为对人民银行便捷借款人导向,借款人无需重签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除外)。